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之一。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梳理方案编制的主要规范要求。

一、法规与标准体系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法规与标准体系分三个层级: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部门规章。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方案的分类、编制、审批、实施和验收。
  3. 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T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等,分别规定编制内容深度、防治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方法。

二、方案分类与编制界限

按建设规模划分:

  •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1千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分界以现行规定为准,特殊情形执行口径应事先与审批部门确认。

三、编制内容框架

报告书主要包含八项内容:

  1. 项目概况:项目组成、建设规模、选址与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与工艺;
  2. 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自然地理、土地利用、水土流失类型及强度;
  3. 水土流失预测:预测时段与单元划分、方法、结果及分析;
  4. 防治责任范围: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界定、责任主体划分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5. 防治措施体系:工程措施(拦挡、排水、护坡)、植物措施(植被恢复、绿化)、临时措施(临时拦挡、苫盖、排水沉沙);
  6. 水土保持监测:监测点位、时段、方法、频次;
  7. 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量、单价、总投资及分年度安排;
  8. 实施保障措施:组织管理、资金落实、检查验收安排。

报告表内容可简化,但防治目标、措施和投资估算等核心要素不得缺失。

四、编制主体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方案编制不再实行资质管理,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生产建设单位对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负责。具体能力要求以现行规定为准。

五、审批与报备流程

  1. 申请受理: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及报告书(表)等材料;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技术评审: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3. 审批决定: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按期作出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 承诺制管理: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受理后即时办结。

方案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补充或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编制方案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具体执行以主管部门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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